宿迁市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政策

发布日期:2023-02-01 访问量:0

一、参保范围

1.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简称职职工),应当参加我市职工医保。

2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我市职工医保。

3.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用人单位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或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达到男 25 年以上(含25 年),女 20 年以上的(含 20 年),且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 10年以上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

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筹资渠道

1.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筹资标准

1. 用人单位筹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7%(不含生育保险 1%)按月缴费。

2. 在职职工缴费费率: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 2%按月代扣代缴。

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费率:由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 8%选择按月、按年等定期方式缴纳。

四、个人账户政策

(一)划拨标准: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每月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 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每月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 2%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照 2022 年本人个人账户划拨规模按月定额划入,以 2022 年个人账户全年总额月平均额计算。2024 1 1 日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统一调整到统筹地区根据意见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 2.5%

(二)使用范围:

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探索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者养生

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五、支付政策

(一)门诊支付政策

(二)住院支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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